会计实操: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2018-07-25 13:56 Ta Tou
一、法定盈余公积
(一)是否提取会计实操: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1.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必须计提盈余公积的阶段(即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会计无需请示,也无需与其他部门协商,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足额提取。
2. 在“可以继续提取”阶段(即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也可以继续提取的阶段),要根据股东会决议或上级公司已经决定的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决定是否继续提取。
(二)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省略,我认为没有不会这个分录的会计,如果有,请别出声,自己去翻教科书学习。我只讲一下法定盈余公积与决算报表的关系,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类型。
必须提取阶段和股东会或上级公司已经有明确规定需要继续提取且一贯执行的“继续提取”阶段的法定盈余公积,需要在当年决算中计提。如果决算是手工处理,则参照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继续提取阶段,如果“是否提取”问题是一年一议,则参照任意盈余公积处理。
二、对股东的分配和任意盈余公积
对股东的分配和任意盈余公积在股东会讨论通过的期间处理,不在股东会之前的决算中预提,股东会决议后也不调整前期决算。如果股东会在前一期决算报出前做出了决议,需要且仅需要作为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三、国有企业特有的利润分配
(一)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的性质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股东身份向国有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属于对股东的分配、是利润分配范畴,与税金迥异。
从性质上讲,只有中国XX总公司等归国资委、财政部等直接管理的企业交给财政部的才叫“国有资本收益”,其下属公司交给总公司的和更低层级公司之间的,只是按照国有资本收益的相关规定收取的投资收益,不是国有资本收益,因为总公司以下企业的资本是“国有法人资本”,相应的其上交的投资收益是国有法人资本收益。由于国有法人资本也属于广义的国有资本,因此在日常交流中把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上交的投资收益都称作国有资本收益也无妨,但在对外报送的报表上,不能作为国有资本收益列示。
专项税后利润是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仅对特殊行业收取且收取的比例、额度没有国有资本收益那么固定。
(二)会计处理
上述两项,以及两项当中的细分小项,会计上均作为对股东的分配处理。不同之处是:国有资本收益是分配上交年度上一年的利润;专项税后利润是分配上交年度当年的利润——别计较为什么,没有理论依据;相反,如果从理论上找依据,税后专项利润也应当是分配上一年的才合适。记住这是财政部规定就OK了。
如发生其他类似事项,只要性质判断为是与股东权利和股权比例相关的,都可以比照对规定的分配处理。
四、没有股东会的企业的特殊处理
根据公司法,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审议事项。所以有股东会的企业,应当遵循或等待股东会决议。开不开会、谁召集谁参加股东会和股东会能不能做出决议以及做出什么样的决议,不是会计操心的事情,只要股东会没开或没做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会计就可以让“未分配利润”继续趴在账上。公司法或上级公司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需要股东会审议。
比较难办的是没有股东会的企业,而国有企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没有股东会。这些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根据上级公司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等。对于最后留给企业部分,是放在未分配利润还是转入盈余公积?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尤其是子公司,即使把未分配利润转入了盈余公积,在总公司合并报表中仍旧体现为未分配利润(对于合并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以后找机会单独讲)。
即便如此,我个人仍倾向于企业把按照规定上交完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税后利润、上级公司投资收益等余下的、“归自己的”部分,转入任意盈余公积,理由是:如果两个企业的股东会做出了两个决议,一个说今年的利润对股东分配一半,另一半以后再说;一个说今年的利润对股东分配一半,另一半留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这两个方案有没有区别?会计处理是否有所不同?我认为这是有区别的,第一种分配方案说留下的部分以后再分配,而第二种方案,是明确把留下的部分留给了企业,也就意味着企业清算以前对股东分配的可能性不大了。这样的话,会计处理就应当有所不同:第一种未分配部分仍旧放在未分配利润当中,等待来年或以后年度分配;第二种应该把不再对外分配部分转入任意盈余公积,这样才能体现出和第一种的区别,即已经把这些利润留给了企业。转入盈余公积以后,即使是股东想再分配,其分配程序也区别于未分配利润。对企业来讲,未分配利润(指账上和单户表中的)是只要股东想分就能分的,要想分盈余公积就难得多。国有企业上交完所有应交的东西之后,实际上就是留给企业的,因此要转入盈余公积。
五、非全资子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投资收益问题
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以上讲述的办法,能够正常处理。
对于各级非全资子公司来说,上交总公司(不特指XX总公司,是与子公司对应的总公司概念)国有资本收益(注:前面已经说过,这个不是真正的国有资本收益,是习惯说法)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对应的总的利润分配额是多少?是不是应该对少数股东进行同比例的分配?即使暂不向小股东分配,是不是也应该把与大股东拿走的部分对应的小股东应该享有的部分确认出来、并明确已经拿走自己那一份的大股东对属于小股东的部分不在享有分配权?
个人认为,大股东指令子公司按照大股东的投资比例上交投资收益,貌似完全合理合法,实际上存在问题:一是程序性问题,对于有股东会的企业,应当尊重股东会的审议权和决策权;二是即使大股东觉得反正开不开会我都说了算,那也应该同时明确利润分配的总金额及方法,给小股东一个说法。如果大股东只管按照自己的份额收钱,认为剩下的事情是会计的事情,那就是抬举和为难会计了,因为那压根不是会计能决定的事情。(也许有人认为这根本就是不存在或不应该存在的问题,那是该同志没在大型国企干过,不知道国有企业处理问题的“套路”)
有的朋友给我打电话问包括但不限于类似这种情况怎么“会计处理”,我回答不了。原因是会计处理是对业务的如实反映,业务问题没有“说法”,会计人员就没有“办法”。业务部门的人经常说:“是你们会计在做决算,又不是我们做决算,你决算的问题与我无关。”这令会计人员非常为难。我非常理解会计的苦衷,因此经常明知不可为也为之,明知自讨没趣也去讨,怀揣解决问题的梦想,到其他部门或联系其他单位,请求他们给个说法,希望帮基层的同志们解决所谓的“决算问题”。但是,超出会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东西,只能尽力而为,无法尽如人意。